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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西藏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》5月1日起实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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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 29日,《西藏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》吹风会在拉萨举行。《西藏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》于2026年1月27日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,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
《条例》共计六章三十九条,设置总则、规划建设、安全保护、监督管理、法律责任、附则六大板块,聚焦国土空间规划衔接、配套通信设施同步建设、通信设施安全防护、跨部门协同监管等重点内容,立足西藏高原生态保护特殊要求,坚守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根本立场,实现通信设施建设与自然生态、城乡风貌保障相互适配、相得益彰。

《条例》立足西藏实际,作出四项创新安排:

一是边境农牧区优先保障。《条例》第四条、第十三条明确,县级人民政府重点支持农牧区、边境一线及偏远地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,将边境各类交易场所,包括固定边贸市场、季节性流动集市等全部纳入同步规划建设通信设施的项目清单,以法治保障边疆通信网络覆盖,持续夯实边境长治久安的数字根基。

二是严守高原生态保护底线。《条例》第十二条明确,在自然保护地、文物保护区等特定区域开展通信设施建设,应守牢生态保护红线,采取美化、隐蔽措施,实现通信发展与高原生态保护、城乡风貌和谐共生。

三是健全应急保障快速响应机制。针对西藏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特殊自然地理条件,《条例》第二十五条、第二十六条专门就应急抢修与通行、紧急施工等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,全面压实应急通信保通责任,保障极端突发情况下通信网络快速恢复、畅通稳定。

四是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共治。《条例》第三十五条明确建立激励机制,对举报危害通信设施违法违规行为、在通信设施保护工作中成效突出的组织与个人,由通信主管部门、电信企业依规予以奖励,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通信设施保护,构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良好格局。

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,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。作为《条例》重要实施主体,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将切实扛起主体责任,深入抓好宣传阐释、严格规范执法监管、层层压实企业责任、健全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,确保《条例》不折不扣落到实处、取得实效,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可靠的通信支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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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党组成员、副局长  罗先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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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  次仁卓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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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发展处处长  袁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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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管理处处长  石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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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处四级调研员  徐卓


【责任编辑:丁素云】